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6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宇,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彬,男,汉族,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东,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照敏,女,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吉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振宇、赵彬、刘建东、王照敏、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吉润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赵彬与刘建东就涉案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3.新吉润公司或刘建东从未要求赵彬在合同外进行其他工程,本案不存在增加合同外工程;4.刘建东与新吉润公司系挂靠关系,涉案工程对外责任应由刘建东承担;5.兆源公司曾向新吉润公司出具一份《责任担保书》,承诺关于此笔工程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兆源公司承担,与新吉润公司无关。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新吉润公司针对其提出的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赵彬与刘建东就涉案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及赵彬与新吉润公司不存在增加的合同外工程等主张,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无法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刘建东系新吉润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其代表新吉润公司将案涉工程清包给赵彬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虽刘建东自认其靠挂新吉润公司,但因刘建东的对外身份系合法登记的新吉润分公司负责人,对外完全能够代表新吉润公司,刘建东清包工程的法律后果应由新吉润公司承担。另兆源公司为新吉润公司出具的责任担保书,并不影响新吉润公司责任的承担。
综上,新吉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