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905号
原告:郝秀峰,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独立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处长。
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杰,住吉林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54号。
负责人:张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敬,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37-11-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峰诉被告李英杰、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峰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秀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秀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东来
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
人民陪审员 秦铁生
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