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632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对原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审判人员姓名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尾部“审判员王国才”应更正为“审判长王国才、人民陪审员刘玉芳、人民陪审员尹相玉”。
审 判 长 王国才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娇
(2016)吉0281民初632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对原告蛟河市白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审判人员姓名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尾部“审判员王国才”应更正为“审判长王国才、人民陪审员刘玉芳、人民陪审员尹相玉”。
审 判 长 王国才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