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3民初1917号
原告:薛前进,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实际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李春辉,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前进诉被告李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前进于2016年9月9日以证据不足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前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