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573号
原告:宋德江,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
原告:韩玉山,男,汉族,1954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
原告:齐瑛,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十八垧地村。
原告:高金和,男,汉族,1965年3月30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
原告:宋德山,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十八垧地村。
原告:吕金,男,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
原告:吕玉,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
原告:史子福,男,汉族,1960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
原告:李云涛,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
原告:陈善文,男,汉族,1957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辉南县抚民镇铺板石村。
原告:邓光玉,男,汉族,1956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新站镇靠山村。
原告:张巨昌,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
被告:金哲峰,男,朝鲜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美丽城小区38号楼2单元11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江、韩玉山、齐瑛、高金和、宋德山、吕金、吕玉、李云涛、史子福、陈善文、邓光玉、张巨昌与被告金哲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江、韩玉山、齐瑛、高金和、宋德山、吕金、吕玉、李云涛、史子福、陈善文、邓光玉、张巨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德江、韩玉山、齐瑛、高金和、宋德山、吕金、吕玉、李云涛、史子福、陈善文、邓光玉、张巨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德江、韩玉山、齐瑛、高金和、宋德山、吕金、吕玉、李云涛、史子福、陈善文、邓光玉、张巨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德江、韩玉山、齐瑛、高金和、宋德山、吕金、吕玉、李云涛、史子福、陈善文、邓光玉、张巨昌负担。
审判长 王国才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马 影
二O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