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景友与周艳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2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3民初1540号

原告:田景友,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艳波,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实际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海,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景友与被告周艳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田景友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景友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景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宏

审 判 员  张 聪

人民陪审员  韩若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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