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荣茂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614号

原告:姚春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世英,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廖卫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荣茂旭,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波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荣茂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春波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春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00元,由原告姚春波负担1,410.00元,退回原告姚春波1,410.00元。

审 判 员  胡洪焘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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