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3民初1904号
原告:王娟,女,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乔嘉新,女,1995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乔金钟,男,1963年4月28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张慧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乔嘉新与被告乔金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乔嘉新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乔嘉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乔嘉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宏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