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乔嘉新与乔金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2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3民初1904号

原告:王娟,女,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乔嘉新,女,1995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乔金钟,男,1963年4月28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张慧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乔嘉新与被告乔金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乔嘉新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乔嘉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乔嘉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宏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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