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春红与刘志刚、王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55号

原告:纪春红,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童欣,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刚,职业不详,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祖红,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孙月蕊。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春红与被告刘志刚、王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春红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祖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春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祖红的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春红撤回对被告王祖红的起诉。

审 判 长  常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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