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55号
原告:纪春红,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童欣,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刚,职业不详,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祖红,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孙月蕊。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春红与被告刘志刚、王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春红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祖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春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祖红的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春红撤回对被告王祖红的起诉。
审 判 长 常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