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276号
原告:李江,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解放大路北出口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廉鸿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与被告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于2016年6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江负担。
审判长 潘 威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赵雅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