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435号
原告:沙百艳,女,回族。
被告:牛淑华,女,汉族。
被告:赵文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百艳诉被告牛淑华、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百艳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百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00元,由原告沙百艳承担965.00元,退回原告沙百艳965.00元。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