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279号
原告:杜建伟,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郭双权,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巍,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伟与被告李振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建伟于2016年8月25日以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建伟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杜建伟负担。
审判员 潘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