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99号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美丽城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
被告:陈保中,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机关委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小区38-1-7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保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才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