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与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768号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邢某,男,汉族。

本院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215.00元,退回原告邢某某215.00元。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涛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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