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768号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邢某,男,汉族。
本院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215.00元,退回原告邢某某215.00元。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涛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