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471号
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明,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关永吉,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东升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东升村小荒沟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永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才
二O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