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凤与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0 03:2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75号

原告:赵金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春生,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赵金凤诉被告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赵金凤承担650.00元,退回原告赵金凤650.00元。

审 判 长  胡洪涛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