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75号
原告:赵金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春生,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赵金凤诉被告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赵金凤承担650.00元,退回原告赵金凤650.00元。
审 判 长 胡洪涛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