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学英、贾彦海与殷秀梅、贾秀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397号

原告:褚学英,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贾彦海,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殷秀梅,住吉林市。

被告:贾秀君,住吉林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褚学英、贾彦海与被告殷秀梅、贾秀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学英、贾彦海于2016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学英、贾彦海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学英、贾彦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褚学英、贾彦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潘 威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赵雅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宋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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