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82号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芹。
委托代理人:刘丽,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马秀艳,住吉林市。
被告:孙营,职业不详,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