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杰与刘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424号

原告:陈文杰,住吉林市。

被告:刘忠超。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文杰与被告刘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杰于2016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杰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00元由原告陈文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 威

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

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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