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424号
原告:陈文杰,住吉林市。
被告:刘忠超。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文杰与被告刘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杰于2016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杰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00元由原告陈文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 威
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
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