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719号
原告:卜双杨,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代理人:王敏,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卜双杨与被告杨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双杨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各自损失自行承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双杨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双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4.00元由原告卜双杨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潘 威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赵雅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