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3民初1924号
原告:李秀荣,女,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口腔医院,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满海波,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兰,该医院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荣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口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秀荣于2016年9月14日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秀荣负担。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