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肖青青(曾用名肖青),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云雾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贵诉被告肖青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广贵以已与被告肖青青的母亲协商一致,由其代为归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广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广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广贵承担。
审 判 长 向正荣
审 判 员 庭容舫
人民陪审员 罗国辉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姝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