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菲(特别授权)。
被告:凡志荣。
原告方兴会与被告凡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兴会的委托代理人田菲、被告凡志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兴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 76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我处数次购窗帘布,至2015年5月31日共欠货款20 766元,于当日被告向我书写了欠我20 766元的欠条,后经我多次催收无果,特诉请你院。
凡志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因困难要求延期偿还。
本院认为,凡志荣承认方兴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方兴会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方兴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凡志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购原告方兴会窗帘布欠款20 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凡志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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