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德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云杰诉被告张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云杰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云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郭云杰自愿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税新素
人民陪审员 邓启明
人民陪审员 李敏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潜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