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绍浩,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唐兴兰,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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