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9 22:17
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长恒花园壹区1幢1层4号(二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丽,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长恒花园A栋二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缴纳所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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