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先清玲、先世明、瞿桂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9 22:17
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5376。

法定代表人罗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韦勇,系该公司高桥分社员工。

被告先清玲,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先世明,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瞿桂兰,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先清玲、先世明、瞿桂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石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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