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小勇。
委托代理人蒋健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国忠,现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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