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邦模。
委托代理人向佑,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金升,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鸣凤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石明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