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杰诉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9 22:17
原告徐杰,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于爱京,女,汉族,系原告徐杰的母亲,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8528-5。

法定代表人:丁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静,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杰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杰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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