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9 22:17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仕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仕会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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