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凯,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安波诉被告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安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安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付安波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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