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2963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大楼A栋15层A3-A7号。
法定代表人:陈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平诉被告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平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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