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凯,男,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丽诉被告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凯下落不明,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李宏丽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未按通知约定时间缴纳。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李宏丽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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