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郎平,女,1983年2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伦诉被告郎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伦以小孩已被被告郎平按离婚协议接走进行抚养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家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家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家伦承担。
审判员 向正荣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