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伦与郎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19 22:16
原告刘家伦,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被告郎平,女,1983年2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伦诉被告郎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伦以小孩已被被告郎平按离婚协议接走进行抚养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家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家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家伦承担。

审判员  向正荣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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