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以江,男,1982年6月7 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以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孩子尚小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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