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赵以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19 22:16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被告赵以江,男,1982年6月7 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以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孩子尚小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庭容舫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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