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19 22:16
原告龙某某,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定县新铺小学教师,住贵定县城迎宾大道。

被告罗某某,女,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定县新铺小学教师,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以因双方婚生子龙海文马上上高三,为不影响孩子学习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告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 涛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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