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涛与戴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闫涛,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戴晶,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涛与被告戴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