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闫涛,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戴晶,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涛与被告戴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2015)南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闫涛,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戴晶,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涛与被告戴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