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正玉与刘成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4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81民初554号

原告:初正玉,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临江市。

被告:刘成江,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正玉诉被告刘成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正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初正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初正玉负担。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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