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81民初552号
原告:初正玉,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临江市。
被告:李金叶,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正玉诉被告李金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正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初正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初正玉负担。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