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909号
原告:罗清玉,女。
被告:张锐,男。
被告:王嘉娇,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清玉与被告张锐、王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清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清玉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清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罗清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伟宏
审判员 李慧媛
审判员 王 晶
二O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