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鸿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9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翀,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鹄,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返还上诉人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阚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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