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9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翀,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鹄,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返还上诉人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阚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