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李万军与张万生、韩德明、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田铁骑,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大博,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军,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净月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生,男,1954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齐兆林,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德明,男,1960年9月28日,汉族。

原审被告: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栾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和上诉人李万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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