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
法定代表人:庄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非,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