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781号
原告高雪,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高春林,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龙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高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诉被告长春龙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高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原告高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