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
法定代表人: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珍,女,195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伟,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地产)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海地产的委托代理人李刚、马丽,被上诉人赵丽珍的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冯继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5)绿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海彪
审 判 员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