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赵丽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

法定代表人: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珍,女,195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伟,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地产)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海地产的委托代理人李刚、马丽,被上诉人赵丽珍的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冯继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5)绿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海彪

审 判 员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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