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789号
原告:绿园区志鹏存冰售冰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四间房屯。
经营者:侯志鹏,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成,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胜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九郊乡聂家村2社。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园区志鹏存冰售冰经销处诉被告吉林胜金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园区志鹏存冰售冰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石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