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151号
原告:邵雅君,女,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谭孝国,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雅君诉被告谭孝国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雅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4.00元减半收取84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