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伟,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刘宏威,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廊坊市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曼,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希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5.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