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王富,男,193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管家村西獾洞屯。
原告国素芳,女,193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赵会学,男,46岁,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弘一花园公安家属楼2单元6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国素芳诉被告赵会学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珈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