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国素芳与赵会学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6 17:43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王富,男,193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管家村西獾洞屯。

原告国素芳,女,193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赵会学,男,46岁,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弘一花园公安家属楼2单元6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国素芳诉被告赵会学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珈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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